中山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普类)

发布时间: 2023-05-05 出处: 市科协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科普经费科普类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普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推动落实全社会科普责任,推进我市科普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山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普类经费的绩效目标是:搭建公共科普平台,加强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

  第三条  科普类经费针对所扶持的项目釆用“公开申 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合理 配置项目经费。

  第四条  科普类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透明原则。经费的申报、立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

  (二) 专款专用原则。经费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 择优补助原则。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预期成效不明显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 鼓励配套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积极投入科普事业,市科协对确定的科普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支持,鼓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解决部分经费。

  第五条  科普类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科普宣传。主要用于大众媒体(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新媒体(包括线上科普视频、科普动漫作品等)和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科普挂图等)等科普内容的生产和传播。

  (二) 科普活动。主要用于围绕健康中山、食品安全、科学文明生活、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学家精神、青少年科技创新等科普主题内容,面向不同人群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进学校、科普进乡村、科普进企业、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机关等。

  (三) 科普培训。针对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不同人群开展的各类科普教育、技术培训等;支持基层科普组织开展的新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项目。

  (四) 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基层科普设施等创建、改造、设备更新购置等。

  (五) 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青少年科学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科技夏令营、科技辅导员的培训、交流活动等。

  (六) 全市其它重点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六条  科普类经费申报对象:

  (一) 全市范围内各级科协组织。

  (二) 全市范围内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已加入市科协团体会员)。

  (三) 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

  (四) 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普教育示范学校。

  (五) 市级以上科普示范社区。

  (六) 其他相关公益性科普组织和机构。

  第七条  科普类经费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报项目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且具有科普公益性。

  (二) 有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三) 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条件和专业人员。

  第八条  科普类经费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辅导会:申报单位应参加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以下简称“市科协科普部”)组织的申报辅导会,熟悉了解科普经费管理、使用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管理、使用科普经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辅导会的,将影响项目立项。

  (二)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通过“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http://www.zssta.org.cn) ”网站等下载《中山市科普经费(科普类)申报表》,填写并递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科协科普部。

  (三)受理时间:经费申报每年受理一次,每年的9月份为项目申报期。

  (四)申报审查:市科协科普部是科普类经费申报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项目经费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结果负责。申报的项目材料由市科协科普部针对申报主体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完整,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

  (五)组织评审:由市科协科普部组织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人员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由专家和市科协相关人员组成,其中专家根据实际从具有公信力的省市专家库中抽取。

  (六)项目审核:评审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确定最终拟扶持项目和扶持经费数额。

  (七)项目公示:科普类经费拟扶持项目及资金数额按规定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http://www.zssta.org.cn)”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如扶持经费总额与市财政实际下达预算不符的,应按照实际下达预算进行调整,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九条  科普类经费拨付后,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经市科协审核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向市科协科普部报送书面申请,注明调整原因、调整事项,加盖公章,经市科协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科协科普部负责对科普类经费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普类经费按规定使用。市科协科普部根据需要到扶持项目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项目涉及资金金额不低于科普经费(科普类项目)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科普类经费项目的实施,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天内向市科协科普部提交项目验收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总结、相关照片、经费使用发票和明细表等)。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审:市科协科普部是科普类经费项目评审和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对评审验收结果负责。

  市科协科普部组织评审组进行项目绩效评审。充分利用专家和专业机构力量参与项目绩效评审。评审组人员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由专家和市科协相关人员组成,其中专家根据实际从具有公信力的省市专家库中抽取。市科协科普部加强与评审专家的事前沟通,重点关注以前年度绩效评审、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项目验收和绩效情况将作为承担科普类经费使用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科普经费使用责任追究机制,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将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普类扶持项目)》(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