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文”!15条措施助力中山建设科技创新强市

发布时间: 2024-02-18 出处: 中山发布 

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市R&D投入强度达3.5%,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3200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累计超100家,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最高3%比例给予研发费后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过15%的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鼓励企业将补助资金按不超过10%比例奖励相关研发人员。对年度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人才安居保障和子女入学服务:对符合我市市级人才房政策保障范围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最长3年,最高100%比例的市级人才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20人;对企业人才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由市教育部门每年协调安排2个市内优质学校(幼儿园)学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各镇街)


  (二)培育壮大科技企业群体。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体系。对在我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认定补助。其中,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对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按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予以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在用电、用地、用水、环保审批等方面予以优先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镇街)


  (三)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镇街开展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项工作,推动企业建设有研发投入、有研发人员、有研发设备、有研发机构的“四有”科技企业。鼓励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万元认定补助。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


  二、着力推进科技产业载体建设


  (四)建设高品质科技产业园。鼓励“工改”园区、主题产业园导入科技产业项目,对近3年内新建、企业年度研发总投入超5000万元的科技产业园,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支持翠亨新区、火炬开发区、岐江新城等重大平台发展,推动小榄镇创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推进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扩园提质,高标准建设和运营中山科技创新园。优先保障科技产业空间需求,对属于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项目可按不低于对应用途基准地价级别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承租国有过渡性厂房给予最长3年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各镇街)


  (五)推动孵化育成载体提质增效。建设与产业深度融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孵化载体申报国家和省级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认定补助。各级孵化载体运营评价获A级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支持有条件的镇街孵化载体面向广深港澳等地招引初创企业,大力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镇街)


  三、着力增强科研机构赋能产业能力


  (六)提升科研机构创新能级。推动我市科研机构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建国家级、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推动中科中山药物创新研究院原创新药研发,开展全链条药物研发外包服务。推动中山先进低温技术研究院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为导向,开展液氢液氦技术装备研发和工程示范。推动长春理工大学中山研究院强化光电光学产业导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南区街道)


  (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改革。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强化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化导向,增强自我造血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机构经费支持、调整和终止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四、着力推动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八)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技术攻关产业化导向,围绕新时代中山现代产业集群“十大舰队”技术创新需求,支持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优化重大项目组织实施,以“揭榜挂帅”方式面向广深港澳等地发榜公布研发需求,共同攻关产业共性技术难题。强化市镇联动机制,支持重点镇街自主推荐优质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示范应用场景,绩效评估优秀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到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发费最高补助500万元。鼓励我市高校、科研机构支持科研人员开展横向课题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活跃技术市场交易,对在我市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支持开展赋予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各镇街)


  五、着力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融通发展


  (十)引导发展创新创业投资。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发起设立新能源、生物医药、光电光学等产业天使投资基金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国有出资比例可超过50%,引导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尽职合规免责和监督考核机制,鼓励实施管理层和核心团队持股、跟投、项目超额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依法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科技局)


  (十一)扩大科技金融政策惠及面。改革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45万元。支持本市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最高给予600万元奖励;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投资中山项目的,按募投金额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组织创新创业赛事,促进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对获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各镇街)


  六、着力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十二)加快集聚高端创新人才。用好10亿元规模的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为科技创新人才发起的初创企业、种子项目提供股权和融资支持。对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起步支持,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和最长4年500平方米的免费场地。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试行补投联动,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科技人员实施分类评价,评定特聘人才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对博士博士后直接给予奖补,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最高可获72万元的研发经费和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镇街)


  (十三)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全面实施人才安居保障及其子女入学优待,五年内市、镇两级筹集5000套各类户型人才房,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企业家子女优先安排到市内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高层次人才在中山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上浮5倍达300万元贷款额度。探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事业编制保障,争取省下放新型研发机构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推动高层次人才在中山落地生根。支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强科技人才储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积金中心、各镇街)


  七、着力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十四)深入推进深中创新一体化。借力深圳“科创+”“数字+”“设计+”优势,赋能我市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通过“揭榜制”“悬赏攻坚”等方式,支持我市企业与深圳等地高校院所开展研发攻关合作,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支持深圳等外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我市开展成果转化,享受国家、省级项目成果转化同等政策待遇。支持在深圳设立孵化器、科创中心,构建“反向飞地”合作模式,利用深圳创新资源开展项目孵化,给予异地孵化器最高200万元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


  (十五)深化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支持我市科技企业联合港澳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共建联合实验室,对获国家和省立项的给予最高1:1配套资助。对接香港100亿港元“产学研1+计划”,对落户我市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吸引港澳台青年到中山创新创业,对经省批准建设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在中山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镇街)


  八、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